第二十九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三)毁坏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或者干扰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正常计量;
(四)采用非法手段在结算水表上取水;
(五)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的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六)擅自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
(七)占压和覆盖结算水表或者地表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
(八)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供水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非法取水或者违反供水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保护现场,调取和保存证据,依法追缴水费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取水时间按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认定;非法取水量按非法取水管道口径二十四小时常用流量乘以非法取水天数计算;非法取水价值按非法取水量乘以水价计算;取水期间水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分别计算。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