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
(二)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按期足额缴纳水费;
(三)需改变用水性质、更名、转户以及中止和终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等费用;
(四)需要迁移水表的,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供水单位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五)有特殊需求不能中断用水的,应当自备贮水设施,并确保用水卫生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