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等公益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协议,按照约定使用。
洗车、洗浴、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经营用水,按照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建筑用水器具应当使用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用水器具等产品。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