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用户享有下列权利:(一)安全、连续用水;(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四)查询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五)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