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单位从事供水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水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特许经营权;(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制水、输配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