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