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路南区、路北区除外)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做出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