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