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以建设小于十五分钟急救服务圈为目标,建立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体系。以市、县(市)两级急救中心、乡(镇)急救站(点)为主体,构建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服务良好、功能完善、运转协调并与各级医疗机构紧密结合,覆盖城乡的现代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