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急救站(点)等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