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设立廊坊市急救中心,负责广阳区、安次区以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设立各县(市)急救中心,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急救中心可以独立设立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立。依托医疗机构设立的急救中心,应当采取医疗机构自愿加入的方式组成急救网络,不得由设立急救中心的医疗机构独家垄断运行、不得拒绝其他医疗机构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