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