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