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对急救站(点)及其院前医疗急救救治医疗行为,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变相承包方式运营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对院前医疗急救业务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