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或者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二)急救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三)院内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患者信息或者无故占用急救救护车设施、设备的;
(四)接诊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的。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