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

(二)急救人员与接诊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医疗急救资料的;

(四)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二)不服从指挥调度、未按标准迅速出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患者的;

(三)擅自动用急救救护车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