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下列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逐步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日常急救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协助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一)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酒店、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