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秉承非盈利原则,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