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中心或者冒用急救中心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擅自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救治转送服务;

(三)假冒急救救护车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故意拨打“120”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

(五)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救护车通行;

(六)侮辱、殴打、阻挠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