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