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