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