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急救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