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医疗急救费用。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急救中心已派出的院前急救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急救救护车运行等产生的各项费用。

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由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按规定予以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