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并提供有效票据,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