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以下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市急救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