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院内医疗急诊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等通讯设施,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诊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配置相应的临床医疗设备、药品及医务人员,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