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院内医疗急诊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等通讯设施,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院内医疗急诊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配置相应的临床医疗设备、药品及医务人员,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