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急救救护车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接诊医生、护士应当立即与急救人员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和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接诊收治,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诊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