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三)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四)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