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快速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抢救。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急救救护车上开展途中救治和监护。在到达急救现场之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患者病情,指导患者自救或者指导其他在场人员采取适当救护措施。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急救人员的抢救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