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指挥调度人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医疗救护员等急救人员应当经市急救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并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