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患者救治病历等信息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五年。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