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指挥调度原则迅速派出急救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他救助方式。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