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急救救护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频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以及里程计费装置,并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救护车的日常管理,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救护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急救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急救救护车洗消站和急救救护车洗消设施。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更新,保证急救救护车车况良好。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