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两个月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