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急救中心、急救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