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急救中心设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职责和任务。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