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急救网络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患者;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等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
(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
(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