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五万人一辆急救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急救救护车。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服务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服务半径五至八公里范围内设置一个急救站(点);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设置一个急救站(点);距离乡镇卫生院超过十公里,或者人口超过十万人或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乡镇村街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