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设置“120”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及其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和指挥信息系统;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以及“120”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120”呼叫电话进行骚扰、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占用急救呼叫线路等。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