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的,由商务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