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