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纪念、缅怀烈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