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