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可以书面约定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并约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未明确约定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