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对暂时不能清运的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

(四)配备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视频监控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