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