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