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