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