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