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